53家出版单位首获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
——24种养生书编校不合格被收回
为进一步规范养生保健类出版物管理,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再出新举措,正式向社会公布了包括科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等在内的53家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名单。同时,公布了《别让不懂营养学的医生害了你》、《特效穴位使用手册》等24种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养生保健类图书名单,并要求出版单位将其全部收回销毁。
为加强养生保健类出版物管理、促进出版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新闻出版总署于2010年10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养生保健类出版物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出版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养生保健类出版物专项检查,实施养生保健类出版物出版资质准入制度。
根据《通知》要求,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50种养生保健类畅销书进行了检查,其中26种编校质量合格,24种编校质量不合格。鉴于养生保健类图书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于此次检查中不合格的图书,总署明确要求出版单位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其全部收回销毁。此前,各地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依照《通知》要求已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图书作出处理,停止发行图书104种,撤销养生保健类选题69种。
结合出版单位的出版范围和《通知》要求,总署对有关出版单位报送的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核,目前有53家出版单位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据悉,今后若有其他出版单位申报养生保健类出版物出版资质,总署将另行安排审核。
总署要求,自《关于养生保健类出版物检查情况的通报》发布之日起,不具备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不得再安排养生保健类选题,不得超范围出版。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出版单位养生保健类出版资质的管理,督促出版单位严格选题论证制度,对作者的学科背景和编辑人员的专业水准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养生保健类出版物的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附录:“编校质量不合格”的相关法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的检查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 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http://www.xbsb.com.cn/xbsbnews/sbjt/kaijuan/2011-07-06/153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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