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性恋和同性恋结婚,生活不幸福,如果诉诸法院,法官该怎么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双方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1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同性恋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异性结婚的案件调研报告,建议将此类婚姻在今后的立法中归于可撤销婚姻,利于对双方的保护。此报告一出,让敏感的同性恋婚姻浮出水面。究竟该如何看待此类婚姻呢?
“同妻”的现实之痛
相信很多人看过电影《断背山》,它讲述了美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乡村,两个男青年真挚相爱,后来却分别与异性结婚生子的故事。而在现实生活中,《断背山》的背后,男同性恋者妻子(又称“同妻”)的现实之痛,却少有人提及。
2005年,央视播出记者柴静做的一期题为《以生命名义》的节目,这是国内主流媒体首次深入探讨有关“同性恋”和“同妻”群体的话题。一位“同妻”说,“由于传统社会的认知障碍,中国的男同性恋中,90%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选择了婚姻,而他们的配偶大多数对此一无所知。”
根据相关组织的调查,国内约有3000多万同性恋者,其中,“同妻”人数估计在1600万左右。她们不仅得不到“性福”,很多还要遭受冷落、白眼、漠视和家庭暴力。因为受社会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她们大多选择了沉默。但也有一部分“同妻”,勇敢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对同性恋配偶大胆地说“不”,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法官却常常苦恼于找不到解决此类婚姻纠纷的法律依据。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宋少源认为,基于配偶是同性恋,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要求撤销婚姻、判决离婚、索要损害赔偿及要求多分共有财产。提起诉讼的多是女性,而且提出撤销婚姻的居多。
该判“离”还是“撤”
因为夫妻一方为同性恋而起诉离婚的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那么法院判“离”或“撤”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婚姻法》,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同性恋虽然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质量,但未必一定会导致感情破裂,进而离婚。
什么样的婚姻可撤销呢?当事人受到胁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事后可适用撤销婚姻。
那么,一方为同性恋的异性婚姻,究竟该属于哪种情形?
宋少源分析,近年裁处涉及同性恋问题的离婚案件,大多是异性恋者发现配偶是同性恋,要求判决离婚;另有一部分婚后发现配偶是同性恋,遂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北京市一中院调研后提出,此类婚姻,“同妻”如果走离婚程序应为“离异”,而事实上双方并未性接触,恢复“未婚”身份更能保障权益。将此类婚姻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和同性恋者都较为有益。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在财产分割中可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
对这份调研报告,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明生律师表示:以撤销婚姻作为对异性恋者的救济手段,实为以性取向的不同作为撤销婚姻理由的扩大解释,这一做法值得商榷。
他认为,建议撤销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理由是一方或者双方的结婚意思表示不真实,这个理由难以说通。假如此类以欺骗为由撤销婚姻之法可行,那么一方或双方在婚前隐瞒自己的婚史、虚构介绍自己的身世、学历、年龄等,必然也存在一方或双方结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按此推理,前述列举存在“欺骗”的婚姻是否都能够撤销?如果不能,那么是否存在对同性恋者的选择性对待?而这样的差异化对待可能是对同性恋者的变相歧视。
“婚姻和谐”应消除性取向歧视
“简单地将异性恋视为性取向正常、同性恋视为性取向不正常,似乎有失严谨。”卢明生表示,《婚姻法》“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作为解决此类婚姻纠纷的法律依据。
同性恋异性婚姻虽然会影响配偶性权益的实现,但并没有被列入禁止结婚的行列。同性恋亲友会执行主任阿强认为,“将该类婚姻纳入到可撤销婚姻范畴,对异性恋配偶和同性恋者都较为有益”的建议,基本没有可行性。
他说,为什么中国会有这么多“同妻”?原因就是社会的偏见和歧视,一些同性恋者为了避免受歧视,只得用异性婚姻来隐藏自己的性倾向;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只有与异性结婚,才能生孩子;还有一些人婚前根本不明白自己的性倾向,“稀里糊涂就结婚了”;另外,还有相当比例的双性恋者,结婚时,不仅双方自愿,且根本不存在有意的隐瞒。
有学者认为,“同妻”悲剧的最终解决,应当为同性婚姻立法,减少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歧视。(本报记者 张景华)
http://news.yunnan.cn/html/2013-01/15/content_25787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