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1 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负责营养工作的业务科室。
1.2 人员设置及资格
1.2.1 人员设置
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
1.2.2 资格要求
承担营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初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1.3 工作职责和任务
1.3.1 在省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省营养工作。
1.3.2 负责省内营养领域的业务指导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做好对下级师资人材的培训。
1.3.3 根据全国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的工作任务,负责省内调查和监测点的各项工作。
1.3.4 根据国家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营养监测规划,制定本省营养监测实施方案,建立国家营养监测网点,有计划地选定省级营养监测点,开展营养监测工作。
1.3.5 负责本省营养教育与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社会营养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基层开展的营养宣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1.3.6 协调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的食物营养成分检测工作,负责本省的食物成分信息收集,食物样品检测等工作。
1.3.7 组织实施对营养缺乏和营养失衡问题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实施营养干预。
1.3.8 运用营养评价体系,协助对突发事件或状况的处理,提供营养支持和保障。
1.3.9 建立和健全营养相关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协助做好营养相关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
1.3.10 建立省级营养相关领域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流,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1.3.11 负责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的其他营养工作任务;按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营养工作;总结年度营养工作的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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