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督导与考核
11.1 督导
11.1.1 目标
通过督导工作,强化营养工作职责,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营养工作,提高营养专业人员的工作能力。
11.1.2 工作职责和任务
协助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细化并执行省内营养工作督导与考核方案;负责制定省级营养工作督导与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1.1.3 工作内容和方法
11.1.3.1 制定本辖区督导方案,制作督导表格。
11.1.3.2 常规督导:可以是国家营养规划工作的全部内容,也可以是几项特定内容,如营养工作责任机构及人员、营养教育、营养干预的效果等。
11.1.3.3 专项督导:对专项营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如低体重儿童的监测、特殊人群贫血率的调查等项目。
11.1.4 工作流程和步骤
11.1.4.1 制订督导方案:根据督导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督导计划,制成督导表。督导表应包括被督导单位名称、具体人员、时间、内容、督导结果分析、建议、督导人员签字等。
11.1.4.2 实施督导:组织实施督导工作和督导结果分析评估。
11.1.4.3 督导总结:督导完成后,督导人员要将每次督导发现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并撰写督导报告,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成绩、经验,问题及解决方法或建议。
11.1.4.4 资料管理:收集汇报材料、相关文件和数据、督导报告和督导调查表,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11.1.5 技术文书
11.1.5.1 督导计划和工作手册。
11.1.5.2 督导调查表。
11.1.5.3 督导报告。
11.1.6 过程质量控制
在督导检查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现场调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
11.1.7 工作数量和频率
11.1.7.1 采取抽样督导方式每年一次对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营养工作进行督导。
11.1.7.2 根据需要对本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督导。
11.1.8 工作考核和评价
11.1.8.1 对参加督导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督导工作的质量进行核查。
11.1.8.2 采取小组讨论方法,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系统、准确地评价当地营养工作;筛选出存在问题的最可能原因;决定采用的解决办法,制订具体行动计划。
11.1.8.3 通过与被督导者单独交谈,检查记录及相关文件,观察被督导者实际工作技能,与群众交谈等方法收集信息。
11.2 考核
11.2.1 目标
了解本辖区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营养工作开展状况,并按要求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11.2.2 工作职责和任务
负责制定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指标,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对本辖区内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项营养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1.2.3 工作内容和方法
11.2.3.1 考核内容:根据省级工作规范各章节的内容要求进行考核。
11.2.3.2 考核方法: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专项考核评价两种。综合考核评价是指全面了解各级部门或地区营养工作状况,评价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考核评价是指对营养工作中单项工作进行评价。
11.2.4 工作流程和步骤
11.2.4.1 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在进行考核评价前,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考核评价的目的、内容、对象、抽样方法、组织领导、参加人员、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
11.2.4.2 制作考核表:确定具体内容、项目和要求,制作考核表和填表说明,考核表应具体、细致、全面、适用。
11.2.4.3 培训人员:对参加考核评价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明确考核目的、掌握考核评价的方法、标准和要求。
11.2.4.4 实施考核评价:采取听介绍、核实资料、实地查看、座谈访问等形式了解真实情况,认真记录,填写考核表。
11.2.4.5 资料汇总:考核组对现场调查资料核实后统一汇总。
11.2.4.6 结果与评价:对整体营养工作做出评价,并将结果上报和反馈。
11.2.5 技术文书
11.2.5.1 营养工作考核计划和评价标准。
11.2.5.2 考核表,考核工作记录。
11.2.5.3 考核报告和评价文书等。
11.2.6 过程质量控制
11.2.6.1 严格按照制定的考核工作手册实施考核工作。
11.2.6.2 参加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才能参与考核工作。
11.2.6.3 考核过程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现场调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
11.2.6.4 考核评价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为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考核单位由考核组统一抽取,并在考核前临时通知。
11.2.7 工作数量和频率
11.2.7.1 省级对市级每年综合考核1次。
11.2.7.2 根据需要,对县级采取抽样考核。
11.2.8 工作考核和评价
11.2.8.1 考核与评价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奖惩办法。
11.2.8.2 奖励:对于在督导和考核中成绩均为优秀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年度通报表彰。对于两年及两年以上连续获得通报表彰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1.2.8.3 惩罚:对于在督导和考核中成绩不合格,问题较多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口头或书面批评。两年及两年以上连续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将给予通报警告。对拒不履行工作职责,出现严重工作失误者,依照相关法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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