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1 机构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负责营养工作的业务科(室、组)。
1.2 人员设置及资格
1.2.1 人员设置
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营养专业技术人员。
1.2.2 资格要求
承担营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初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1.3 职责
1.3.1 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的营养工作。
1.3.2 负责本市营养领域的业务指导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1.3.3 根据国家和本省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的工作任务,负责本市调查点的工作。
1.3.4 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营养监测点,开展营养监测工作。
1.3.5 负责本市的营养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
1.3.6 按照统一的技术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营养缺乏与营养失衡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实施营养干预。
1.3.7 运用营养评价体系,负责营养相关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1.3.8 建立和健全营养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与质量控制体系,承担营养相关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
1.3.9 建立营养领域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流,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1.3.10 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营养工作任务,总结年度营养工作,并向上级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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