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缘何遭遇密集诉讼
文/陈思进
最近,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设立的证券集团诉讼数据中心(Security Class Action Clearinghouse,SCAC)的数据显示,自2011年以来的不到半年时间里,中国企业在美上市遭遇了密集的诉讼潮,总共有22家;而2010年一年也已多达13家。这些诉讼案主要依据了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读了这一报道,感觉很遗憾。 公司上市,特别是私营企业上市,本是非常良好的筹集资本,以扩大生产,并可分散风险的方式,但由于欧美对上市公司的严格监管而引发的集团诉讼潮,为正在高涨的在美上市中国企业增加了不确定性。 说到美国《证券交易法》,真是细枝末节条条款款多如牛毛,但其宗旨却只有一条,就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在透明的投资环境中,做出“消息灵通”的聪明投资(买卖)决定。为此,法律规定挂牌公司每年必须向股票拥有者公开重要的公司信息,每半年、每一个季度向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各式各样的报表,甚至还有45天和15天的报表。为防止欺诈和内线交易,公司内部的高级官员需要向证券委员会递交交易记录,公开他们的股票数额。如果这些人在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获得了收益,即被称为短期变动收益(Short Swing Profits),是典型的内线交易违法行为。 那什么样的人称得上内线?严格说来,公司内线层包括高级职员、会计师、律师和持股超过10%的股东这些登记在册的人员。其实这些人都是高薪阶层,并不缺钱花,他们要是做起内线交易,都属于高智商犯罪,赚到钱后的快感大概也不同寻常。所以铤而走险者犹如飞蛾扑火,就像电影《无间道》里打进黑社会高层卧底的警察。这些人不是一般的小人物,是有所建树、并能参与重大决策的人。大家奇怪为什么这里举警察卧底的例子?事实上,做内线交易就如同做卧底,从披露出来的那些内幕交易案例可以看到,内线交易者使用暗号、密码和抛弃式手机进行联络,然后交易获利,的确紧张而刺激。 然而,任何企图购买发行公司股票超过5%的个人,也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详细的背景资料,写明购买的目的和在什么地方进行的交易。乍一看,好像没有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在册的公司,就不需要遵守买卖证券的法律了。请不要误会,哪怕那些不必注册的公司,一样要遵守买卖证券的法律,特别是涉及欺诈的行为,更难逃脱法律的制裁。证券交易欺诈案,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视情节轻重而定。在欧美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之法律,以保证对参与证券市场各方的公平。 不过《证券交易法》只保证提供大众充足的信息,以便投资人做出聪明的投资决定。投资人不能期望从中得到投资损失的补偿,如果因为自己的判断失误而导致投资失败,那么损失就得自负了。 大家可能不记得了,美国上世纪80年代有个NBA的篮球明星肯尼卡尔(Kenny Carr),他把辛苦赚来的45万美元,投资于一家证券公司名下的合伙人地产公司——GIGNA(合伙人有限公司的股份是证券,归属到《证券交易法》诉讼案)。卡尔的起诉书里说,GIGNA公司的销售员告诉他,投资GIGNA合伙人公司是非常安全保守的。但地产公司的销售员给卡尔的文件里,却写着投资的高风险性。可卡尔强调:“那个销售员知道我没有看那些专业性很强的文件,因为看了我也不懂。他告诉我那些都是标准的样板文件,他轻松地稍加解释便带过去了,我只能听懂他告诉我的。”当GIGNA地产公司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倒闭后,卡尔损失了所有的投资,卡尔诉GIGNA公司欺诈性销售证券,违反了《证券交易法》的其中一条:10b-5——欺诈。 像这样的案件算不算卡尔被GIGNA公司欺诈了呢?首先必须搞清什么叫欺诈。欺诈是一种意图欺骗、篡改和欺瞒的行为。假如一个会读会写的成年人,完全能读懂一份写有“这是一种高风险投资”字样的文件,面对了一个口头上承诺这是“安全的投资”的销售员,这个会读会写的成年人,就不能以欺诈罪来起诉证券销售员。 而卡尔是一个完全会读会写的成年人,他投资45万美元的巨款,哪怕再忙也应该挤出时间读一读427页文件中的头8页,像标示着“这是投机性的投资,含有高风险损失”这样的字句。卡尔是一个职业体育运动员,可能不懂专业性很强的证券投资。但他的弱点不能构成一条法律——金融顾问要承当高风险投资的后果。最后,法官依据事实做出了判决:GIGNA地产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卡尔将自负他失败的投资。 请记住,《证券交易法》只是确保提供所有必要的公司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消息灵通的聪明的投资决定,并不担保投资者能获利以抵消损失。 通过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一来,准备海外上市的公司要做好被严格监管的准备;同时对于准备购买股票的投资者,也要注意了解法律,推销员说得再“花好桃好”,在购买投资产品之前,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免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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