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0月施行 亮点解读
产品质量关系千家万户。近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产品质量不仅厂家要负责,销售者也要担责任,首次明确了生产者、产品标识印制者乃至销售者等每个环节对产品质量负有的责任。
《条例》有哪些亮点?生产、销售有问题产品,《条例》有何对策追究责任?8月6日,就市民关心的众多问题,记者邀请自治区质监局有关专家进行一一解读。
亮点一
“诚信企业”失信将被公布
【现象】“信得过企业”、“十大诚信企业”……市民陈女士说,在逛商场、超市时,经常看到很多商家都挂出了诸如此类的“诚信”奖牌。虽然这些奖牌的评定落款处有相应的协会,但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还是会买到有质量瑕疵的产品。对“诚信”企业的失信,主管部门如何处罚?
【专家解读】与陈女士一样,很多市民在商场、超市都看见过“信得过企业”、“十大诚信企业”的牌子,这是厂家、商家打“诚信”牌以博取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任。一直以来,对诚信企业的失信行为没有相关法规制订出比较明确的处罚规定,监管也不够完善。对此,《条例》明确,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根据产品质量信用等情况,对厂家的信用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发现失信行为,要进行公布。如此,既满足了市民的知情权,又能加大对产品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进而达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亮点二
厂家商家均须对产品质量负责
【现象】今年6月份,市民梁先生在某超市买了一箱促销方便面。回家后,他煮了其中一袋,吃时感觉有异味。于是到超市,除了要求换质量合格的方便面外,他还让超市赔偿经济损失。对此,超市表示可能是方便面差不多过有效期变质了,同意换方便面。但经济赔偿涉及生产环节,让梁先生找厂家索赔,因为商家只负责销售。
【专家解读】在商场、超市购买产品,使用后发现质量瑕疵,类似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商家也往往以只负责销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新《条例》实施后,除了生产厂家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商家也不能以一句“产品不是我生产的,与我无关”为由,拒绝担责。按照规定,厂家、商家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等,都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如果厂家生产或商家销售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究商家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厂家、商家对产品质量负责。
除了上述规定,《条例》还明确规定,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却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等,同样不允许厂家、商家生产销售。
亮点三
不如实提供材料将被罚
【现象】质监部门的执法人员介绍,在日常的市场抽检或检查中,他们要求厂家、商家提供相应的进货、供货人等材料时,商家要么提供一些简单材料,敷衍了事;要么称为老板打工的,不清楚情况,不配合检查。如此,即使发现了待售产品有质量问题,最后也只能没收,而无法开出罚单。
【专家解读】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被查获的违法行为人拒绝向调查机关提供相应的进货渠道、供货人等情况。对这种行为,过去执法部门缺乏强制手段,常常导致调查不能深入,最终无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有效打击。对此,《条例》要求,被检查人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检验样品,并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在检验手段和工作场地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如果当事人拒绝向调查机关提供相应的进货渠道、供货人等,或者虚构材料、不如实提供材料或检验样品,质监部门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不能出厂、销售。在此情况下,还擅自将产品出厂、销售,则要被处以出厂、销售产品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所需的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亮点四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要重罚
【现象】今年6月份,备受关注的中堂毒腊肠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审理,14名涉案人员过堂受审。其中,东莞中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站原站长黎某等4人涉嫌受贿罪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对于检方指控的受贿罪、食品监管渎职罪,黎某当场认罪,承认收取贿赂后曾3次给被检查当事人电话通知。
【专家解读】由于与被检查当事人之间有猫腻,或者与其关系好,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有的执法人员提前向被检查的当事人打招呼,通风报信,在无形中充当了违法生产厂家或商家的“保护伞”。如何处罚此类现象,新《条例》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规定,向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五
强化了政府的监督职责
【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等令人啼笑皆非的例子偶有出现,反映了各部门对商品的“多头监管”所导致的责任不落实等现象。
【专家解读】上述现象一直以来是一个难题。针对这一问题,除了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担负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外,新《条例》还强化了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要求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管担负相应的责任,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管。
亮点六
伪造质量证明最高罚10万元
【现象】装修房子时,市民小林到建材市场买某品牌的瓷砖。当时,商家出示了瓷砖的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但小林入住新房不到半年,阳台、厨房和卫生间的瓷砖有的就开裂了。小林觉得瓷砖质量有问题,找到商家,商家称可以检测。最后的检测结果是,商家为了私利,伪造了其他品牌的产品质量证明。
【专家解读】不少市民都像小林一样遭遇过黑心商家为了牟取利润造假的经历,《条例》对此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果厂家、商家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的是伪造、涂改的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材料,除了责令整改外,还要对商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从源头到销售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20807/newgx5020468e-580900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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