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揭猛批马悦凌,治理“神人”仍需谨遵法治
作者:刘洪波
又一个神医被揭露了。南京的“健康教母”马悦凌,以生泥鳅治疗渐冻人的事迹被指为骗子,媒体和网络对其“不生病的智慧”从传为神异迅速转向为深揭猛批,那些曾经求助于马悦凌的人们则成了愚昧的活证据,相关部门据报也对马悦凌发起了调查。
媒体报道这些都是程序性的,一次又一次上演:
主角,依然是一技惊传;信众,依然是趋之若鹜,而后被指为“愚昧”;舆论,从“生泥鳅竟也能唬人”中批判国民的愚昧,并指责有关部门监管软弱;有关部门,感叹民众科学素质低下,又紧急行动,能挂上一条算一条地执法严处,同时表示主角的行为是“擦边球”。
这样的剧情,使我至为疑惑。
这些神乎其技的主角,得以在法网致密的条件下游刃有余,到底是有关部门执法不严,还是真的如有关部门所说,其行为打了“擦边球”?如果说在舆论压力形成之前,有关部门或有疏忽和懈怠,那么在舆论压力之下,“擦边球”是不太好作为不严厉监管的托辞的,但有关部门为何往往仍然不能对神乎其技的主角“痛下杀手”呢?我想,“擦边球”可以是确实的,这些神乎其技的人,游走在各种管理办法的边缘,使严厉的监管也难于施展。
今天,人们大多接受“依法治国”的理念,并不主张可以无所不用其极或者无明确法律依据的办法去清除一种不为所喜的现象。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公民行为非经明确禁止,则可以为之,而公共权力的行为非经明确授权,则不可为之。公民行为必然有其限制,但限制须由明确的法规设定,而且查处须经严格的程序。
由此,则谓“擦边球”,其实是明显不合理,但在法规中无明文禁止,或者在监管办法中没有明确程序对应的行为。以“健康教母”马悦凌的行为来说,固然与医学和健康的一般认知有巨大差异,可以定性为非科学乃至伪科学,但有哪个法律和法规曾经规定非科学和伪科学的认知和行为必须由权力部门来纠正呢?而马悦凌的行为是否涉及诈骗,是否涉及非法行医,则是一个法律认定问题,这需要严格依法认定,并允许其自我辩护。
我并非为马悦凌之类神乎其技的人张目,只是觉得我们对一些社会边缘现象需要有更加切实的认知。社会应依法治理,而非依照科学或者一时纷起的意见,权力尤其需要提防其扩大边界,而非一味加强其对社会的监管权,未经明确法律授权、未经严格依法的程序,权力不可以自行其是。如果一种行为没有确凿的法律禁止,因我们厌恶其存在,就要求权力对之惩罚,那么,我们又何以保护得了人的正当权益?
法治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并非没有缺点。依法治理,既包括依法禁止、依法限制、依法允许、依法鼓励,也包括依法容忍。某些社会边缘现象,可能就在应当“依法容忍”之列。例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等等,在其行为触犯法律之前,是被容忍的。而星象家、巫医等等,在一些社会也并不被取缔。灵修、通灵之类的现象,世界上多有。而医学框架之外的各种“非主流治疗”也难以禁绝,即使中医、中药和针灸,在世界上一些地方也被视为与医学格格不入。
我并不以为对马悦凌之类神乎其技的人,唯有容忍并不置一词,听任其流播不尽。一个开放的社会,既要严格依法,避免权力无所不能地干预人们的行为,从而容忍一些边缘行为,同时也应有多种舆论,去相互辩难,从而使神乎其技的东西被舆论所揭穿。
至于被神乎其技的人所掳获的人,我并不以为可以用“愚昧”来一语论定,尤其不能以之推言“这个愚昧的民族”。我想,被掳获者大多面临了个人生理、心理或者其它方面的困境,所求者无非无解之下的一种可能有解,他们可能是在科学、社会等“解决之道”关闭后才被掳获,他们的第一选择大多并非神技巫术。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国,从“最先进”的国度,到“最落后”的部落,无不有之。
神人在一个个出现,又一个个暴露。只看到趋之若鹜的人们,未必不是片面,因为更多的人并未如此。见神人而不予辩难乃至不许辩难,才是一个社会的不正常。而对其“擦边球”行为,要求权力痛加监管,则是一种有悖法治精神的要求。
(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http://opinion.nfdaily.cn/content/2011-07/05/content_26358187.htm
读者:hhren1984
本身我并非马迷,也怀有持疑态度。然而即便批判,也至少要多一些论据而少一些空洞的话,否则,岂非将我们读者也变成了愚民来耍?未经详细论证即心存蔑视,真是不敢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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