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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新规《商标法》禁恶意侵权注册

 

新《商标法》5月施行 恶意侵权最高赔偿300万元

    

广西新闻网南宁4月23日讯(记者韩倩  通讯员周莉)商标申请时间提速,“驰名商标”不再是荣誉称号。4月23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了解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新《商标法》到底有哪些改变呢?

商标审查提速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而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三个月或者六个月。

“驰名商标”字样不能用于包装或广告

 新《商标法》第十三、十四、五十八条等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更全面、明确的规范。其中引起社会关注最大的焦点就是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恶意侵权最高赔300万元

新《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完善了办案程序,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 提高了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数额,罚款上限由违法经营额的三倍提高至五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罚款额上限由10万元提高至25万元。

(二)恶意侵权可处3倍赔偿上限提高到300万元。

针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成本高、“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新《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由现行的“等额赔偿”,改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情况下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增设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解决条款。

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设置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条款,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保护的对象仅限于驰名商标,由于企业名称注册是区域性登记,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登记,两种注册制度的差异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突出。

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保护的对象更加广泛,包括所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商标权利人也拥有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护。

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自2003年我国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后,商标代理机构迅速发展,由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进行牟利。”

为此,新《商标法》加大了商标代理监管力度,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例如,新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还可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发表日期:2014年4月24日    浏览次数:15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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