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本来就不应成为商业区
黎黍匀/文
风景名胜,古之谓风物也!这些地方都是蕴涵很多文化传统的地方,能够让后人得到精神的思考,思维的提升。因此,每到这些地方观赏的人,都会对自古流传下来的遗迹、文化、物品等予以深厚的热情,睹物思人,或有高风亮节者让人击节赞赏,或有奸诈欺世之徒增人厌弃,或有大智者行为促人深思,不管如何,都是来者慕其风,去者存其神。这样的风景名胜,是让人神往的。
可惜的是,在各地转一圈,就失望一圈。转十次,就吐了十次。风景还是那个风景吗?古物还是那个古物吗?到处是商贩的吆喝,到处的圈钱的地摊据点,一不小心就容易落入套中。而且那些风景名人早被设计成一张张掏人钞票的道具,已经闻不到古风的存在。所以,这样的风景名胜,不如不看。当然有人就热心看,看了被宰了,就多拍照,回来说自己已经去过,甚至有的还乐意写上“某某某月某日到此一游”,如果说前者还有风景欣赏的行为,后者就实在搞不懂到底想干什么了,难道想千古流芳名?但是转身离开又有谁知道你是哪根葱呢?即使你就站那写,写完了别人看你,还是不觉得你有什么值得研究学习的地方。所以这些行为不但在国内有,还到国外去写,真是让人惊叹,无知而无畏啊!
这些人的行为哪里是去旅游、增加见识?简直就是污染“风景”,大煞风物。
个人认为,风景名胜就应该建设为风景名胜的样子,如果过度商业化,那么游人不如逛街算了,而不是去看风景名胜了。为了商业利益,不惜将风景名胜弄成一个商业繁荣之地,如果如此还不如去商业街好了。
欣闻国家出台一些政策,余为之欢喜!
据新华社“中国网事”12月24日连续播发“故宫附近寺院古迹内藏会所”“寺庙景区借功德箱敛财”等相关调查报道,国家宗教事务局对此高度重视,并就其中反映和涉及的8个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国家宗教事务局认为:近年来,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从事“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活动。比如,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骗取钱财,以教牟利;有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或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从事抽签卜卦等现象。这些借教敛财的现象,都是远离宗教的商业逐利行为,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宗教工作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舆论手段,依法依规,坚决制止各种借教敛财行为。
记者问:关于宗教场所进行商业开发、经营和销售相关物品,有无相关规定和要求?
国家宗教事务局:为满足信教群众需要和宗教活动场所自养需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第三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记者问:景区在寺庙等宗教场所内售卖礼品、旅游纪念品等,价格如何监管?
国家宗教事务局:价格监管问题涉及多个部门,风景区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规范工作人员的商业行为,维护游客和香客的合法权益。
而关于一些寺庙承包给企业,企业以此发财行为,该局也予以了关注。
记者问:文物保护单位为解决寺庙等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问题,与企业形成租赁关系,有无相关规定?
国家宗教事务局:文物保护单位与企业形成租赁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尽管以上的行为尚未系统对风景名胜进行纠正,但是至少积极的行为也不少。
参考文:新华网,国家宗教事务局答寺庙景区违规开发八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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